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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认定标准是什么?

2018年04月25日 来源:https://www.0755dljz.com 2170 次浏览

根据国务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的安排,我国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那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


小微企业所得税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①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②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核定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报代备”。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可以直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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