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规定有个重大调整,2018年5月1日起已经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但对于这个认定标准,有的问题点是需要我们关注的,下面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问题一
我公司既有销售货物、又有销售服务,是不是规定期限内只要一项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就可以不用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答:不是!2018年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问题二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这里的年应税销售额,具体包括哪些?是否包括了免税销售额?
答: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问题三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5月1日后都能申请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不可以!18号公告第一条对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行了界定。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调整的介绍就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在线我们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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